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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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了的最低工资如何到手
本报记者 陈卓

  省政府发出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分别是540元、620元、670元和750元,每档比调整前增加50-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高到4.6元、5.3元、5.7元和6.4元,比调整前增加0.4-0.7元不等。
  据了解,这次调整是我省近年来调整力度比较大的一次。我省从1994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当时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00元,这次是12年来我省第8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近日,记者就最低工资标准问题采访了相关劳动部门。

  案例借鉴:
  员工可投诉最低工资不达标的用人单位
  案例一:试用期内最低工资标准仍适用
  去年12月,李某被杭州某大酒店招用,从事酒店服务工作。被招用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酒店还是没有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就离开了酒店。
  不过,到了今年4月,李某偶然间得知,从2005年12月1日起,杭州市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70元/月。通过向12333电话咨询,李某向该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补足自己在酒店工作期间的工资。而酒店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没有补发。无奈之下,李某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投诉后,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调查发现,这家酒店每月支付李某的工资只有620元,也没有支付工资性质的其他工作报酬。同时,劳动监察机构还查明这家酒店没有依法向员工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李某的问题还不是个别现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即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依法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二:未达公司业绩规定仍应保障最低工资
  福建籍劳动者徐某应聘于上海某公司杭州办事处,负责推销公司服装产品(同时要求徐某每月提供客户的详细名单),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底薪500元,另按照营销业绩提成。
  去年7月10日,徐某开始上班,每天到写字楼、商场、酒店推销公司产品,并详细记录客户的有关信息。去年9月13日,公司以徐某业绩没有达到公司规定为由,终止了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并且拒绝支付给徐某当月工资,还扣留了其户籍证明。徐某向劳动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发现,徐某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营销业绩一直未达到公司的要求;但公司支付给徐某2005年7月、8月的工资是500元/月,低于杭州市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620元/月;因第三个月前期的工作业绩仍没有起色,公司通知徐某离开,拒绝支付当月工作期间的工资,并扣留了户籍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按照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支付徐某9月份的工资、退还被扣押的户籍证明。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分析,通常,有许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没有建立所谓的“正式劳动关系”为由,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同时,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以营销业绩、计件工资等方式,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甚至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经营成本。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无论试用期、见习期、培训期,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卷调查:
  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效果不理想
  从最近一份《关于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来看,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方面,情况不容乐观。
  有28%的农民工不知道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其他行业,比例是比较高的,这显然会影响农民工为自己的工资维权。有33.1%的建筑业农民工曾经遭遇过雇主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的侵权;35.3%的农民工认为按照劳动强度和数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偏低。
  调查显示,有70.6%的建筑业农民工每天工作在9小时以上,因工程需要赶工时,有35.8%的农民工每天要工作12小时以上,而能按照劳动法规定获得加班工资的农民工仅占17.8%。
  在服装加工业等领域,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情况比较差。像计件工资方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会隐性侵害劳动者工资权利,其往往采用较高的劳动定额,造成了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拿到的工资较低。这是在劳动纠纷中常常遇到的问题。
  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王根生认为,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产权保障作用显然不可低估。因为,在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中,农民工除了纯粹意义上的劳动力外基本没有技能,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目的与他们应当最为接近。政府提高最低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产权将得到更大的尊重,劳动生产率也会获得提高。

  答疑解惑:
  最低工资到底指什么
  据了解,虽然不少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非常明了,但对工资计发项目仍不清楚——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并不是企业工资支付的实际标准。
  记者从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我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法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详情可参见2004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目前,各行业、各用人单位的工资项目不统一,名称各异,有可能会导致一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者常把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和工资实际支付标准混淆起来,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而且不利于劳动保障法律规章的贯彻执行。
  相关专家认为,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也是必要的,只有调整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员工更好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才能实现双赢。